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产品标准,作为生产和贸易的依据。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产品标准。企业是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主体,应该对其产品标准的内容和实施后果承担责任,在批准、发布企业产品标准前应当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审查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人批准、发布。
《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是企业依法将批准发布的企业产品标准告知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的行为。备案后的企业产品标准可以依法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企业产品标准发布后30日内,应当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深圳市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的范围包括除食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消防产品、保健品、医疗器械(Ⅱ类和Ⅲ类)、医药产品、软件产品、食品添加剂、农药、卫生杀虫剂、液体肥料、特殊化妆品、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除外)等以外的其它产品。
办理地点:
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标准备案部
地址:福田区华强南路无线电管理大厦十楼1004房
电话:83997958
网址:www.sist.gov.cn
EMAIL:bzscb@sist.gov.cn
宝安受理点地址:宝安区宝城二十区洪浪南路技术监督大楼
电话:27590421
龙岗受理点地址:龙岗区中心城爱心路龙岗质量大楼